毒奶粉事件發生後,不僅國內產業損失難以估計,更讓國人陷入一片恐慌,由於相關的討論甚多,自然難以在本文一一臚列,所以簡單地從「法」、「理」及「情」三個面向出發,作為探討本案的主軸。
食品衛生相關法規採取「正面表列」的立法體例所在多有,例如衛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等,亦即相關法規中明列可以添加或殘留的化學物質才可以出現在食品裏,其餘一概不得檢出,如此對於國民的健康方有較為周全的保障。目前可以合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分為17類,所以只有明列於這17類的食品添加物可以添加在食品中,至於可以添加多少量,則是另一個問題。然三聚氰胺既是化工原料,也不是合法的動物用藥及農藥,更不在現行17類食品添加物之列,自不應該出現在食品裏。所以為三聚氰胺訂定殘留標準,當然就不合法了。至於合不合理,簡單用一個問題來說明:一個正常的台灣人明知一鍋粥含有2.0ppm的老鼠屎(小於2.5ppm喔!),請問他還會吃嗎?
為三聚氰胺訂定2.5ppm的殘留標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衛生署不可能不清楚,然衛生署不僅政策反覆,迄今仍未明確公告檢驗方法及標準為何,僅表示以後只有合格與不合格,為什麼?既然在「法」及「理」的層面站不住腳,看來就只有從「情」層面考量,才足以解釋如此詭異的行為囉!至於是什麼情,對廠商「同情」?還是其他不為人知的「內情」、「隱情」或「迷情」?天曉得?可以確定的就是國人的健康「情」何以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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